據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陳菲)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防止造假換取減刑、假釋,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釋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由過去的執行機關報請、法院審批行政化的審批模式正式變成了按照案件特點進行審理的一種審判程序,保障了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的公正、合法。”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宮鳴說。新司法解釋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該規定進一步增加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能夠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孫軍工說。新司法解釋還規定,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之前,最高法院出台過司法解釋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範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公示作用有限,而且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和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新司法解釋則明確“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孫軍工強調。  (原標題:減刑假釋立案後5日內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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